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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律师咨询:合同法规定的在合同履行中的几种权利

发布时间:2019-09-06

几种权利
(一)、合同解除权(毁约也不承担责任)
法定的解除情形;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天灾人祸,地震、海啸、台风、战争);
(2)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定1000公斤布料,在6月1日交货,对方在5月31日说只有10公斤的布);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订购一批六一儿童节的礼物,在5月30日前交付,结果在6月2日交付);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解除合同期限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约定期限内,期满不行使的,权利消灭,解除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各种通知尽量用快递,证据比较确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个抗辩权,可以先教训一下违约方)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    2000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棉纱购销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供给B公司棉纱100吨,合同签订日付货款50万元,A公司应于同年1月20日送货至B公司,B公司验货付款100万元,余款于同年3月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交付了50万元预付款,A公司按约将货送给B公司,B公司有50万元,要求按照100万元的货款卸车验货,A公司拒绝卸货。等候3日,B公司仍然未筹到100万元,A公司将货拉回。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5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7.5万元。A公司辩称其不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赔偿运输等经济损失2.6万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  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房屋出租给张某开网吧,年租金4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5年;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张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20日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而刘某则主张,张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不交付房屋是行使抗辩权。
(五)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中止履行义务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在中止履行期间,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15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借款协议如下: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15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期从2015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15年11月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15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至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15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期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而其本人到期一定偿还借款本息。
(八)代位权 (原告帮被告打官司)
 代位权处理的是三角债的问题。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案例  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2年12月6日还款。丁欠甲7万元,应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甲对乙的借款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没有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欠款5万元。这类情形,我们还可以通过查封及执行的方式处理。
何某出借50万元给某五金厂,该厂将要倒闭,没有能力还款,据我们了解,顺德的新宝公司欠五金厂货款27万元,我们在起诉五金厂之后,申请法院查封了在新宝公司的27万元,最后通过法院的执行解决了27万问题。
 (九)撤对方与第三人合同的撤销权(睁大眼睛,不让对方忽悠自己)
《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价70%),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产生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要求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抵销权(结算的时候总算到了)
很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总是互相拖欠,抵销权的规定是给相互拖欠的一个了断。
(一)、通知抵销或者叫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货款抵借款;劳务不得抵销欠款。
(二)、协商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小车抵货款,需要双方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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