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分配利润本属于商业自治的事项。但是当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侵害小股东利益时,法律也提供了救济途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本文检索的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行使的条件。主文引用的案例中,由于缺乏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事实,而使股东丧失了行使回购权的事实基础。此外,即便公司具有连续五年盈利并不分配利润的事实,如果异议股东没有事先与公司进行协议回购,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迳行向公司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公司有盈利但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该怎么办?
裁判要旨
公司不存在连续五年盈利的事实,即使法律规定异议股东享有股份购买请求权,异议股东也无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案情简介
一、鸿源公司系由山东承天海洋水产集团公司于2004年改制而来,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周治涛、辛乐荣等十一位股东分别出资2000-15000元不等,由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持。至案诉之日,鸿源公司没有就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事项专门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其纳税情况表明2012、2013年度鸿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数额为零,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记载鸿源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二、周治涛、辛乐荣等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鸿源公司自2009年起至2014年连续五年盈利却拒不分配利润,请求判令鸿源公司以合理价格(320万元)收购周治涛等十一人持有的鸿源公司的股权。威海市中院审理查明,鸿源公司不存在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事实,认为周治涛等十一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周治涛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称鸿源公司在2010年之前就已经累计实现了近2亿元的利润,山东省高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相同,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周治涛等原告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鸿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虽然法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由于本案中2012、2013年的纳税情况表明鸿源公司这两年不存在盈利,原告无法证明被诉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故缺少回购股权的事实基础。
实务经验总结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关异议股东行使回购权的规定是十分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对事实的认定不同而使得此项权利行使的条件难以成就。为避免类似情况下股东的回购权无法实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就事实基础而言,小股东在发现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要注意留存证据,待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回购其股权。
二、就法律的程序而言,在行使回购权之前,公司内部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即异议股东要有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及时行使股东权,并积极提出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异议,用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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